印深圳市步壳印行业的行业制度
【步壳印深圳市步壳印-印深圳市步壳印Book】
一、承印验证制度
(一)印深圳市步壳印业经营者接受委托印深圳市步壳印各种印深圳市步壳印品时,应当依照《印深圳市步壳印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验证委印单位及委印人的证明文件,并收存相应的复印件备查。
(二)印深圳市步壳印企业接受委托印深圳市步壳印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验证《商标注册证》或者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深圳市步壳印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必须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三)印深圳市步壳印企业接受委托印深圳市步壳印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深圳市步壳印品的,必须验证委托印深圳市步壳印单位的营业执照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深圳市步壳印广告宣传品的,还必须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四)印深圳市步壳印企业接受委托印深圳市步壳印境外包装装潢印深圳市步壳印品和其他印深圳市步壳印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托方的委托印深圳市步壳印证明,并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方可承印;印深圳市步壳印的包装装潢印深圳市步壳印品和其他印深圳市步壳印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五)公安部门指定的印深圳市步壳印企业接受委托印深圳市步壳印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必须验证并收存委印单位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核发的准印证明。
(六)印深圳市步壳印企业接受委托印深圳市步壳印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票证或者无价票证,印深圳市步壳印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的,必须验证委印单位的委托印深圳市步壳印证明及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收存委托印深圳市步壳印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七)印深圳市步壳印业经营者应当妥善留存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2年,以备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查验。
二、承印登记制度
(一)印深圳市步壳印业经营者应当按承印印深圳市步壳印品的种类在《出版物印深圳市步壳印登记簿》、《包装装潢印深圳市步壳印品印深圳市步壳印登记簿》、《其他印深圳市步壳印品印深圳市步壳印登记簿》、《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登记簿》、《复印、打印业务登记簿》(以下统称为《印深圳市步壳印登记簿》)上登记委托印深圳市步壳印单位及委印人的名称、住址,经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委托印深圳市步壳印的印深圳市步壳印品的名称、数量、印件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及交货日期、收货人等。
(二)《印深圳市步壳印登记簿》一式三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市)级出版行政部门组织统一印制。
(三)印深圳市步壳印业经营者应当在每月月底将《印深圳市步壳印登记簿》登记的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三、印深圳市步壳印品保管制度
(一)印深圳市步壳印业经营者对承印印件的原稿(或电子文档)、校样、印板、底片、半成品、成品及印深圳市步壳印品的样本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
(二)印深圳市步壳印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深圳市步壳印之日起2年内,保存一份接受委托印深圳市步壳印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三)印深圳市步壳印企业印深圳市步壳印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深圳市步壳印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者无价票证,印深圳市步壳印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机动车驾驶证、房屋权属证书等专用证件,不得擅自留存样本、样张;确因业务参考需要保留样本、样张的,应当征得委托印深圳市步壳印单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盖“样本”、“样张”戳记,并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四)印深圳市步壳印业经营者在执行印深圳市步壳印品保管制度时,应当明确保管责任,健全保管制度,严格保管交接手续,做到数字准确,有据可查。
四、印深圳市步壳印品交付制度
(一)印深圳市步壳印业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印深圳市步壳印委托书或者委托印深圳市步壳印证明规定的印数印深圳市步壳印,不得擅自加印。
(二)印深圳市步壳印业经营者每完成一种印深圳市步壳印品的印深圳市步壳印业务后,应当认真清点印深圳市步壳印品数量,登记台账,并根据合同的规定将印深圳市步壳印成品、原稿(或电子文档)、底片、印板、校样等全部交付委托印深圳市步壳印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三)印深圳市步壳印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印深圳市步壳印品承印档案,每完成一种印深圳市步壳印品的印深圳市步壳印业务后,应当将印深圳市步壳印合同、承印验证的各种证明文件及相应的复印件、发排单、付印单、样书、样本、样张等相关的资料一并归档留存。
五、印深圳市步壳印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
(一)印深圳市步壳印业经营者对印深圳市步壳印活动中产生的残次品,应当按实际数量登记造册,对不能修复并履行交付的,应当予以销毁,并登记销毁印件名称、数量、时间、责任人等。其中,属于国家秘密载体或者特种印深圳市步壳印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销毁。
(二)印深圳市步壳印业经营者使用电子方法排版印制或者打印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办理。